撰文/鄭又綾律師
適用情境:長輩留下日治時期簽署的紙本文件,文件標題為「鬮分書」,這份文件有法律效力嗎?「鬮分書」中很常看到「房」和「番地」等詞彙,這些詞彙是什麼意思呢?
臺灣之家產自清朝以降即屬父祖子孫所構成家屬之公同共有,日本割據後,社會制度並未立即改變,仍然維持家產制度。關於家產分析,通常以鬮分方法為之,故通稱為鬮分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臺灣地區在日治時期,以鬮分方式分析家產,意在消滅共有關係,應具協議分割之效力。而依當時日本民法第176條規定,物權之取得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,即生物權移轉之效力,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刊載的「住所番地」除表示特定住址外,亦為該土地之地籍編號。
「同」的古字。鬮分書常於文末記載如:仝立契約書人、仝立鬮書。
累世同居之家,則以伯叔或兄弟為中心,各成為一房。房者原指廳堂旁之室,但從父母稱子時謂之房,兄弟互稱時亦稱為房。而從子指父母時,則謂「堂」。要之,家,堂係全體,而房乃其基本的構成部分。
妻妾及女子不稱為房,乃謂之室。
故一家之中,若有數代同居,則家之下有房,而房子下亦有房。如此,尊輩之房曰頂房,卑輩之房曰下房。因而有頂長房之下次房,或頂二房之下長房,此稱法延續至於分家後,即房亦為宗支之名稱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342頁)。
關鍵字:日據時代土地糾紛、臺灣土地登記制度、總登記、鬮分、分割共有物
參考資料: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、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報告